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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公开课|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一)

2020-02-19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已经采取包括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集中收治等系列措施,由此势必在劳动关系领域引发一系列新问题。针对新冠肺炎疫情下涉劳动关系常见法律问题,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如下,希望与大家共同思考,尽绵薄之力,共克时艰。因篇幅较长,内容较多,本次解答分三期推送。

 
    本文是《战“疫”公开课|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的第一课,主要内容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休息休假和工作时间方面的法律问题解答。
 
第一部分  休息休假和工作时间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春节假期统一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农历正月初十,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在此情形下,“春节延长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的性质如何认定?
       解答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共计11天,其中:春节假期中的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因此,除该办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外,其余假期不应认定为法定节假日。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2020年春节放假、调休时间为:1月24日(星期五,除夕)至1月30日(星期四,农历正月初六),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再根据前述《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之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中只有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和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为法定节假日,其余4日均为休息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前述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实际增加2天,即1月31日和2月1日(2月2日为星期日,本就为休息日,故不计算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只有休息日加班才可以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由于前述通知赋予1月31日和2月1日上班员工补休或享受加班工资的待遇,故应认定1月31日和2月1日为休息日。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除特定领域的企业外,其他企业根据自身情况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前述通知所认定“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如何认定?
       解答:
       1、“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内的2月8日至2月9日本就属于休息日,故对其性质应不存在争议。目前,存在争议的是2月3日至2月7日的性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内的2月3日至2月7日属于用人单位配合政府部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且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期间,在性质上宜界定为缩短工作时间后形成的特殊休息日。
 
       三、企业是否可以安排年休假来抵销“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
       解答: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由于“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均属于休息日,故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安排年休假来抵销“春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期间”
 
       四、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延长加班时长?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因此,对于承担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劳动者可以适当延长其加班时长,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