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战“疫”公开课|新冠肺炎疫情下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二)

2020-02-19

 
    本文是《战“疫”公开课|新冠肺炎疫情之下常见劳动法律问题解答》的第二课,主要内容为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面的法律问题解答。
 
第二部分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对于“春节延长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内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解答:
       1、“春节延长假期”内的1月31日至2月1日虽为休息日,但其本质是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即:停产、停业),从而具有不同于通常情形下休息日的特殊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参照企业停工停产的作法,“春节延长假期”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春节延长假期”内的2月2日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为计薪日,休息日不计薪)。
 
       二、对于“春节延长假期”(即:1月31日至2月2日)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如前所述,“春节延长假期”为休息日,故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春节延长假期”工作的,应根据所实施工时制度的具体类型分别处理,即:
       1、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2、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部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
 
       三、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内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解答:
       1、如前所述,“延迟复工期间”内的2月3日至2月7日是用人单位配合政府部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且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期间,属于特殊休息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即便劳动者未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提供劳动,则参照企业停工停产的做法,“延迟复工期间”内的2月3日至2月7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2、“延迟复工期间”内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报酬(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为计薪日,休息日不计薪)。
 
       四、对于“延迟复工期间”(即: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内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解答:
       1、如前所述,“延迟复工期间”内的2月3日至2月7日是用人单位配合政府部门实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且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产、停业期间,属于特殊休息日。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工作,则一方面在未提供劳动也可享受劳动报酬的背景下,让提供劳动和未提供劳动两类劳动者享受同等待遇,难免有失公平;另一方面,若向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全额支付加班工资,又难免给停产、停业中的用人单位增加负担。目前,对此问题尚无明确统一的处理依据和意见。参照上海市的意见,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的劳动者,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有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员工激励、公平效益等因素,在严格实施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给予“延迟复工期间”承担保障等任务的劳动者高于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兼顾履行社会责任和保障员工权益的义务。
       2、“延迟复工期间”内的2月8日至2月9日属于休息日,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2月8日至2月9日工作的,应根据所实施工时制度的具体类型分别处理,即:
       1)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2)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部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
 
       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限制的用人单位,若劳动者在此期间上班,能否以其他员工休息为由主张加班费?
       解答: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前述用人单位属于负有稳定生产、做好服务保障任务的企业,不存在延迟复工的情形,故针对前述用人单位所辖劳动者,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1、劳动者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上班属于正常出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若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的工作安排,则可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2、劳动者在2月8日至2月9日期间上班属于休息日工作,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应根据所实施工时制度的具体类型分别处理,即:
       1)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安排补休或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报酬;
       2)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部分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报酬;
       3)对于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
 
       六、对于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解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处于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七、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是否计入医疗期?
       解答: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由此可见,医疗期与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并列规定,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应计入医疗期。
       2、福建省人社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
 
       八、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劳动者继续在家休养的,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
       解答:
       1、隔离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或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在家继续休养,且劳动者持有医疗机构所出具病假证明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的规定,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
       2、上述情形中,劳动者无病假证明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3、劳动者无医疗机构病假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九、疑似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劳动报酬如何支付?
       解答:
       留验是指禁止某些传染病的接触者在该病最长潜伏期内自由行动。在留验期内每天作体格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以便早期发现疾病的征象。留验期间一般不超过14日。留验源于《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号)。
       密切接触者是指与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但未采取有效防护者: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的人员,如与病例近距离工作或共用同一教室或与病例在同一所房屋中生活;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如直接治疗及护理病例、到病例所在的密闭环境中探视病人或停留,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其陪护人员;3、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包括在交通工具上照料护理过病人的人员;该病人的同行人员(家人、同事、朋友等);经调查评估后发现有可能近距离接触病人的其他乘客和乘务人员;4、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其他与密切接触者接触的人员。关于密切接触者的具体情形,可参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之规定,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留验期间的劳动报酬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
 
十、医护人员和有关防控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并给予适当的津贴。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 300 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 200 元予以补助。当日工作时间累积超过4小时的,按照一天计算;在4小时以下的,按照半天计算。
 
十一、用人单位复工后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解答: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在此基础上,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3、除厦门之外的福建省其他地区用人单位,若当地政府部门无关于生活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则可参照原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执行,即: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的生活费,应按职工扣除奖金、加班工资、特殊岗位津贴后的工资额的70%或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暂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业的职工,在有限期放假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给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