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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第63期)—危机银行处置:原理与方法

2020-11-10

2020年10月31日,“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总第63期)之“危机银行处置:原理与方法”座谈会在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如期举行。“厦大-远大”金融法论坛是厦门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与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学科共建项目,至今已经举行至第63期。本次座谈会有幸邀请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伏军教授主讲,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倪受彬教授应邀作为本次论坛的与谈人,刘志云教授担任本次座谈会的主持人。金融法研究中心硕博生共35人参加了本次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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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军教授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与投资仲裁研究基地(中心)执行主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哈佛大学福布赖特访问学者(2013-2014)、德国马克斯-普郎克协会比较与国际私法所DAAD访问学者(2015)、国际统一私法学会(UNIDROIT)访问学者(201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开罗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仲裁员。

伏教授从上午参观厦大并知悉了厦大“自强不息,止于至善”的校训说起,提到只要是刘老师的朋友来厦,刘老师便一定要抓住机会让来厦的老师们跟金融法研究中心的同学们多多交流,这种为师的精神都让伏教授忍不住地夸赞刘老师将“止于至善”的“善”体现得淋漓尽致。

本次讲座是以学术沙龙的形式,在十分轻松欢乐的气氛中开始的。本场讲座的主题——危机银行是银保监会关注的重点对象,伏教授以民生银行的案例为引子,解释了美国银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并指出我国的银行处置现在还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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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主讲

在第一部分,伏教授指出了银行的特殊性在于其公共性和系统重要性。银行是高负债率高杠杆率运行的企业,银行间同业拆借现象普遍存在,所以当我们回顾2008年次贷危机时,可以发现只有当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危机才真正扩展为系统性危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系统性风险只可能在银行系统内最先发生,如果一个银行出现问题的话,它就会具有非常强的负外部性。与普通企业破产的标准不同,银行被评价为危机银行有一特殊的标准即无法达到法定监管标准,如资本充足率不足、无法达到流动性指标等。那么银行处置的特殊性具体来讲可以体现在哪些方面呢?第一是特殊立法,如美国FDIA、FDICIA等。第二是特殊机构,如美国的FDIC,中国的银保监会等。第三为特殊目的,特殊机构要承担起防范系统性风险并保护公共利益的责任。第四为特殊方式,如购买与承继、分立等。最后一点为特殊的制度安排,如自动中止履行条款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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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伏教授为大家讲述了危机银行处置的目标。简单来说不外乎有五个,即保护公共利益、防范系统性风险、保障银行基本功能持续、防止影响货币政策和防止银行倒闭。在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后,第五项目标逐渐被摒弃,美国以及欧洲国家已经找到了克服“银行大而不倒”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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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伏教授讲到了危机银行处置的基本原则。第一为最低成本原则。最低成本原则最早是在美国的FDICIA法案里提出来的,即在采取处置方式时,要考虑哪一种方式付出的成本最低,最低成本当时指的是对基金而言成本最低。第二为市场力量优先原则。这也是欧美已经确立起来的一个原则,利用市场力量的意义在于降低财政成本,保护全体纳税人的利益。第三为保护竞争原则。即对银行的救助不应当违背竞争原则,不能造成“奖励”失败银行、“惩罚”盈利银行的局面,此原则与市场力量优先原则相通。第四为风险损失共担原则。银行的投资人,包括股东与一些特殊类型的债权人,应当对银行的失败承担责任。当银行资产发生严重损失时,他们的股权及债权将被用来冲销这些损失。第五为保护私人正当权益原则。在危机银行的处置中,同样要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第六为控股股东责任加重原则。当银行出现问题时,有能力的控股股东有义务继续予以救助。这一点可能会导致银行控股股东的责任超越了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伏教授不大认同这种做法。最后一点为“太大不能倒”原则,此原则已被欧美国家所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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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伏教授讲述了危机银行处置制度的主要方式。第一类为限制性措施,即当银行的财务、资本状况开始出现问题却尚不足以立即启动处置程序时,为了防止银行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银行监管者往往可以依照法律的授权,对银行的经营、分配、报酬支付等行为进行限制,来迫使银行采取措施以恢复到正常状态。第二类为市场化措施,这是最重要的一类措施,包括收购、购买与承继交易、资产剥离、存款赔付、债转股再融资。伏教授就每一种措施举出生动的例子进行讲解。第三类措施为利用公共资源处置,包括紧急信贷支持、担保国有化等措施。当然,采取这类措施的负外部性也比较明显,而且会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也可能对竞争秩序造成破坏。伏教授还提到了两类银行危机应对基金,分别为稳定基金和重组基金。从监管角度来讲,我国的危机银行处置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在研究了欧美现有的处置措施后,我们应当思考日后我们应该怎样做。

伏教授总结到我国在危机银行处置这一领域还没有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甚至在观念上还需要重构。

伏教授的讲座结束后,作为本次论坛与谈嘉宾的倪受彬教授表示十分认同伏教授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对我国当前的金融行业进行了分析。因我国国情和历史原因,我国现阶段的商业银行过度依赖政府救助,与市场化趋势不符。倪教授还就国有企业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精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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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最后,刘志云教授总结到,我国的商法、金融法等法律的核心问题是市场和政府的关系,我国金融机构市场化改革进程缓慢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本主导。经过几十年改革,我国金融行业一直在往市场化方向发展,但因利益交织而进展缓慢。我国商业银行行政接管措施是一种行政色彩浓厚的法律手段,监管机关还扮演着“保姆”的角色。只有早日出台银行破产制度,才能使银行业逐渐走向市场化运营,形成能进能出的路径。同时,刘志云教授还指出,发现问题并进行分析评判,乃至提供建设性意见,是学者的基本职责。

在听过伏教授的讲座后,厦大金融法中心的同学们对危机银行及危机银行处置制度这一相对陌生的领域有了清晰的认识,相信这一场精彩讲座将对同学们的学习研究与工作产生巨大的指引与帮助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