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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所何亮亮律师做客《丁成说法》,聊聊民法典继承编有关遗嘱那些事儿

2021-04-25

4月23日下午,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亮亮律师受邀做客《丁成说法》栏目,为大家解读了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部分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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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案件情况

韩父与妻子张某婚后生育儿女五人,妻子张某早逝,韩某是韩父的四子。2017年2月3日,韩父立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我去世后北京某地房子一套由我四子韩某一人继承。立遗嘱人:韩父,见证人:朱某、金某。2017年2月3日。2018年5月13日,韩父过世。2020年1月6日,韩某起诉其他兄弟姐妹继承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审理。

2020年11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韩父名下北京房屋由五子女共同继承,韩某继承24%份额(因韩某与被继承人韩父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韩父照料较多,故予以多分),其他子女均19%份额。

韩某不服,上诉。

2021年1月28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房产全部归韩某一人继承。


主持人丁成: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和二审的判决结果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继承的份额由24%变成了100%,为什么会发生这么大的变化?

何亮亮律师: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五种法定形式,每种形式的遗嘱均有法律规定的相应形式要件。结合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韩某提交的遗嘱最为接近于代书遗嘱,但因该遗嘱由韩某制作,不符合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的条件;韩某提交的关于遗嘱的录音录像和录音遗嘱相关,但因其关于房屋如何处分的关键内容缺失,因此也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成立条件。综上,韩某提交的遗嘱不满足法定遗嘱的成立条件,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韩父于2017年2月3日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诉争房屋应当如何分配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韩父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结合本案证据,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无形式瑕疵,落款处注有日期。在遗嘱订立时,有见证人朱某、金某在场,见证了向韩父宣读遗嘱以及韩父表示同意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二人均在遗嘱上签名。并且本案有现场录像作为佐证,可证明该遗嘱是韩父本人亲自签名、捺印,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前述规定,该遗嘱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应属合法有效。

主持人丁成:这就是民法典继承编修订的一大亮点,新增打印遗嘱的遗嘱形式的一个典型案例。


亮点一: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主持人丁成:在订立遗嘱时,依法可以采用哪些形式?民法典有哪些新的变化呢?

何亮亮律师:第一个变化是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先说打印遗嘱。原继承法可以分两种情形:一种对于自己打印制作遗嘱是否有效,主要看是否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来认定。另一种对于外人帮助制作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则看是否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来认定。而现民法典直接明确打印遗嘱的合法性和制作方法。

很多人以为自己陈述,别人记录,并打印一份遗嘱,然后签名、注明年月日,就是打印遗嘱了,其实,那只能算是自书遗嘱。真正的打印遗嘱需要二种人共同完成,即遗嘱人和见证人。见证人需要2名以上,见证打印遗嘱的制作及打印的全过程。最后,上述两种人需在打印遗嘱上的每一页签名和注明年月日,记住是每一页,否则没有签的那一页,将因不符合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而部分无效,如果没签的部分和有签的部分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则全部无效。

再说录像遗嘱。随着技术发展,为录像遗嘱提供空间,现民法典将录音录像规定同一条,明确形式制作要件。

录音录像遗嘱需要两种人共同完成,即遗嘱人和见证人。见证人需要2名以上。上述两种人需要在最后记录姓名或肖像,最好口述一下身份证号码,记录年月日,要齐全。上述遗嘱录制过程要一镜到底,不要关机或暂停,若中间出现故障请重新录制。


亮点二: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主持人丁成:其实,这次民法典有关继承编的修改还有一个特别重要的内容,就是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规定。

何亮亮律师:是的,这次民法典直接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原继承法约定有多份遗嘱,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但又特别规定了:公证遗嘱不能撤销,其他遗嘱只能用公证遗嘱来撤销来改变,即确立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原则。这限制了人们处理财产的自由。比如一些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想更改公证遗嘱就有极大的不便利,还有一些不孝的子女担心父母更改公证遗嘱,把身份证隐藏起来,或者在危急情况下,因来不及去公证而无法及时更改。而现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性,则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

主持人丁成:保留原继承法的其他遗嘱形式还有哪些呢?

何亮亮律师:这次民法典也保留了其他遗嘱形式,主要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

自书遗嘱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第一,整份遗嘱分成三部分:主干、签名、年月日。缺一不可,且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其中签名只能是身份证或户籍上的大名,不能是笔名或艺名。

第二,年月日一般默认为公历,如果想表达为农历请加注“农历”二字,切记年月日一定要写全,否则将导致整个自书遗嘱无效。

第三,手写遗嘱容易写错,可以涂改或增删,但是,想让它有效,必须做到两点:一是遗嘱人亲笔书写,二是在涂改或增删处加上亲笔签名和年月日。

代书遗嘱。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需要三种人共同完成,即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其中见证人需要2名以上,可以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作为代书人。值得注意的是,代书遗嘱要确保时空一致性,即在同一时间同一场合,遗嘱人边口述,代书人边代书,见证人边见证,过后补充的都无效。最后,上述三种人都要记得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和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举个例子,阿兴的爷爷出了交通事故,抢救时跟医生留言说要将所有的财产留给阿兴,这样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那要看情况。民法典所说的口头遗嘱只有一种前提情况下可以订立,就是危急情况,即突发事项导致遗嘱人无法或不能以书面或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主要包括突发的自然灾害、意外事件、战争或病危等。口头遗嘱需要两种人共同完成,即遗嘱人和见证人,见证人需要2名以上,且必须是亲耳聆听,不能听他人转述。在危急情况解除后,必须马上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亮点三: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

主持人丁成:民法典继承编的修订还有哪些其他的亮点呢?

何亮亮律师:民法典继承编修订的亮点主要有九个,除了前面提及的新增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外,其他几个我也简单介绍下。

第三个亮点是:扩大遗产范围,不再列举具体的遗产类别。原继承法是概括+列举的立法方式,现在只保留概括性的,这扩大遗产范围,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等都概括其中,可以最大限度保障私有财产继承,更有延展性和弹性。同时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亮点四: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

何亮亮律师:第四个亮点是:新增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两种情形。一是隐匿遗嘱(如利用自己保管遗嘱的机会藏匿起来),二是欺诈、胁迫的手段影响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原继承法仅规定这样设立的遗嘱无效,仍可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遗产,现民法典对这类人进行惩戒,情节严重者,都丧失继承权。


亮点五: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

何亮亮律师:第五个亮点是:新增继承人宽宥制度,以及特定情形下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恢复继承权的制度。继承人有第1135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充分保障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个人意愿。关注到人性和亲情的复杂性。


亮点六: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何亮亮律师:第六个亮点是: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兄弟姐妹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获得的代位继承权,防止遗产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原继承法,无人继承就认定为无主遗产,上交国家)


亮点七: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何亮亮律师:第七个亮点是:新增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例如残障子女、未成年子女,或者败家子女,从父母处继承的财产,由于他们没有管理财产的能力,他们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遭到侵占或损失。遗嘱信托可以找人代管财产,待子女成年或成熟时再逐步交还给子女管理。还有,担心在世配偶再婚,导致财产外流,可通过信托保留在世配偶的财产使用权,待其过世后再将财产指定给子女继承。


亮点八: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

何亮亮律师:第八个亮点是: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办法、职责及权利等。原继承法只规定谁占有遗产,谁就是遗产管理人,规定简陋。现民法典则用5个条文来规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选任、指定、职责范围、报酬请求权、损害赔偿责任。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


亮点九: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

何亮亮律师:第九个亮点是:明确收归国有的无人继承遗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原继承法对无主遗产只规定收归国有,未规定用途,现民法典明确只能用于公益事业,不能用于商业,谋取不正当利益。


订立遗嘱的意义

主持人丁成: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遗嘱,但对于订立遗嘱有什么作用和意义可能还不太了解,那么订立遗嘱到底有哪些意义呢?

何亮亮律师:这个呢,我们要从遗嘱的继承方式来谈一谈。民法典关于继承编总共有45个条款,其中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说明:继承有三种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三是遗赠继承(通过遗嘱方式将财产留给国家、社会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比如孙子女)。

依照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直接影响我们订立遗嘱的动因,订立遗嘱可以将我们辛苦积累的财富传承到我们所爱的、所指定的人员手中,特别是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的法定范围,与我们普通人所理解的范围可能存在差异,比如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但多数人却不一定希望这些人员获得遗产。所以如果希望财富传承到指定的最爱的人手中,那么订立遗嘱就非常的重要。


给听众的建议

主持人丁成:请何律师给听众朋友们提提建议吧。

何亮亮律师:个人乃至家庭的财富来之不易,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传宗接代,有继承祖业、延续后代的意思,既有人的传承,也有财的传承,而财富传富,通过法定继承方式可能会违背传承人的真实意愿,使得财富旁落他人。订立好遗嘱,选择一个合适的遗嘱形式,确保遗嘱的订立是合法有效的,才能真正将财富和爱传承到我们指定的人员手中,也减少我们所爱之人未来的纷争。


延伸问题

主持人丁成:刚才我们在介绍立遗嘱的时候,有一些条件和要件大家比较印象深刻,比如立遗嘱要有见证人,那么要订立遗嘱,一般找谁来做见证人?

何亮亮律师:举个例子,阿兴的爸爸要订立遗嘱,把财产留给阿兴,能找阿兴的叔伯或爷爷来做见证人吗?

都不行。叔伯和爷爷是阿兴爸爸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做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规定三类人不能做遗嘱见证人:第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不具备见证能力的人,比如不识字、盲人或失聪人士。第二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包括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第三是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除了上述三类人外,其他人都可以当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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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成说法

《丁成说法》栏目创办于2003年,是厦门地区唯一常态化的广播普法节目,播出时间为每周一至周六14:30-15:30。栏目紧紧围绕“以案说法,以法维权”节目宗旨,积极开展普法宣传,讲好法律故事,办好普法活动,热心服务广大市民。曾荣获“厦门新闻名栏目”称号。2018年,为适应新形势普法工作需要,栏目在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直播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