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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解读 | 1月8日起企业对因新冠病毒感染请假的职工执行病假工资制

2023-01-03

2022年12月26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2022第7号公告。根据公告内容,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而《传染病防治法》中对于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主要为“对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采取隔离治疗、指定场所医学观察等治疗及预防措施。”

上述公告实行后,即意味着2020年1月24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不再适用,企业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生病职工,企业可以不再支付正常工作报酬,而是根据企业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执行病假工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第一条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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